田凤华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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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专业技巧成功维护地产企业权益

作者:田凤华  更新时间 : 2020-10-29  浏览量:663

2016年9月,本案原告刘、沈、穆、韩一行人,分别通过xx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,认购了由天*房地产开发的廊坊市文安县福星*新民居小区,分别向xx地产支付了每套5万元的电商费,在通过xx地产享受“5万抵7万”的优惠购房政策各购房人向开发商缴纳购房款。2017年10月,天*公司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,取得了涉案房屋土地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证,2020年8月xx县审批局出具意见对涉案商品房的预售作出认定。

后因房价下跌,2020年4月,刘、沈、穆、韩一行人起诉到法院,要求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认购协议无效,诉请开发商退回购房款,诉请xx地产经纪公司退回电商费及利息。千禧公司特委托田凤华律师,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应诉,维护企业权益。

接受委托后,田凤华律师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:

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?xx地产经纪公司收取的电商费是否有依据?电商费是否应该退还?

经过充分分析和法律论证以及借鉴之前成功案例经验,本案专项小组律师认为:

第一,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

购房人与天*公司签订福星**认购协议书或房屋买卖合同后,天*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,收取了购房款,诉讼过程中,天*公司经过行政审批取得了商品房的预售认证,销售的房屋被确认为商品房,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,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天*公司、xx地产经纪公司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无任何欺诈、胁迫行为,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为有效合同

第二,购房人要求返还电商费及相应利息没有法律依据。xx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了各购房人*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书的订立,合同订立后,各购房人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,已实际订立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xx公司的居间责任已经履行完毕

第三,各购房人xx公司收取电商费的性质及房屋优惠前与优惠后的价格是明知的,并在购房时实际享受了5万抵7万的房款抵扣优惠xx公司的义务仅限于促成各购房人*公司实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,至于合同订立后合同双方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,都不属于xx公司的服务范围,xx公司不存在过错电商费不应返还

最终经过法院两次开庭审理,律师用法律武器成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,最终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代理意见,判决驳回各原告诉讼请求。

以上内容由田凤华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田凤华律师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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